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仁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怡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伍
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