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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4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日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晃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克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文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如對債務人德克諾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彭文俠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   對債務人德克諾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彭文俠清償之。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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