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慶崑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仲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一、債務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仲營工程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永巽工程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合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仲營工程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否認
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