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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4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崑 聲 請 人債權人  仲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文 相 對 人債務人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一、債務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仲營工程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永巽工程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合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仲營工程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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