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荷蘭商 One2many B.V
法定
代理人 Maarten Mes
代 理 人 王仁君
律師、莊植寧律師、陳佳琦律師
即
債務人 金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歐元貳拾陸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貳角壹
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