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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愷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晴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30日簽發支票號碼LN0000000 ,面額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債權人於106年2月10日提示, 竟不獲支付,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 相對人晴境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 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 晴境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此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所,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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