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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因聲請人請求金額似逾債權總額,本院於民國10 6年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移轉命令 合法送達予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送達證書、債務人宸 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釋明依原執行 名義(債權憑證)所載債權,迄民國106年1月24日收狀日止 之債權總額若干,該裁定於106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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