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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6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濱海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俊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4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01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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