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銘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水利工務處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共六人須連帶清償之證明文件(原狀附合約書並
未明文約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
法律關係)。
三、陳明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正確之
法
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