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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水利工務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共六人須連帶清償之證明文件(原狀附合約書並   未明文約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法律關係)。 三、陳明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正確之法   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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