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銘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水利工務處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
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務處發支付命令,本院於
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
人共六人須連帶清償之證明文件、陳明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裁定於
106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