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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水利工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 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務處發支付命令,本院於 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 人共六人須連帶清償之證明文件、陳明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裁定於 106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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