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61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聲 請 人債權人  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緯 相 對 人債務人  蔣世耀即虹耀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清償新臺幣   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捌   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