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蔣世耀即虹耀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清償新臺幣
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捌
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