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劉哲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寶瑞凱都市更新規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俊秀
彭偉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參萬玖仟伍
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