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萬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聲請人主張黃益正
連帶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投資契
約書,簽約人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益正僅為弘暐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
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
聲請黃益正連帶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