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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639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萬陽 相 對 人債務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黃益正連帶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投資契   約書,簽約人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益正僅為弘暐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債務人。綜上,聲請人   聲請黃益正連帶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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