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睫靚時尚學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玲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