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停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壹柒捌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瑟瑞爾(COURANT CYRILLE DAVID YVES)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