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盛安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沒意思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嘉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