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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0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秉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億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惟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惟仁       陳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參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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