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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2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富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炫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6 年8 月16日前   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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