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世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雄
林韋利
一、債務人世唯交通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
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壹萬
肆仟捌佰玖拾貳元,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世唯交通有限公司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國雄、林韋利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
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