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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CANDY HOUSE INC.、古哲明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CANDY HOUSE INC.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為未經認許之外 國非法人團體,無從審認應受送達處所及國內有無營業所在 地,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 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古哲明發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古哲明住居於臺中市西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 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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