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佳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CANDY HOUSE INC.、古哲明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CANDY HOUSE INC.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為未經認許之外
國
非法人團體,無從審認應受送達處所及國內有無營業所在
地,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
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
可參。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古哲明發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古哲明住居於臺中市西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
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
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