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柳樹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於貽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玖萬參仟壹
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