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孟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貨款,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
○○路○○號2樓之1」之郵政回執。
二、若前項郵政回執無記載簽收紀綠,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貨
款,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
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