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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貨款,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   ○○路○○號2樓之1」之郵政回執。 二、若前項郵政回執無記載簽收紀綠,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貨   款,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   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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