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全展運通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旭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參拾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