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訊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仕達
代 理 人 周定邦
律師、師彥方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冰河森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輝
法定代理人 嚴子明
法定代理人 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子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