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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8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訊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仕達 代 理 人 周定邦律師、師彥方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冰河森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輝 法定代理人 嚴子明 法定代理人 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子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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