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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8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紐白特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鎰斗(KIM ILDU) 相 對 人債務人  牙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秦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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