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泳淀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姈
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