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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7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百鴻揚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明 相 對 人債務人  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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