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百鴻揚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詠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