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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瀚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吳慧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狀未提出對吳慧文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本院 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6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 請人雖於同年12月5日具狀證物資料,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 補正。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1項亦有明文。查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 新北市新莊區,有聲請狀記載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 轄權,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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