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零捌佰玖拾
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