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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3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相 對 人債務人  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零捌佰玖拾   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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