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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4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債務人  易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緒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緒諒       吳采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柒仟柒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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