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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6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美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伶 相 對 人債務人  麗思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anislav Minki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柒佰零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捌角玖分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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