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勤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陸萬伍仟貳佰零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