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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8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祐齊律師、張宜斌律師、王琇慧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   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森豐鷹架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柒拾   萬參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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