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婕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泛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泛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6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豪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陳錦松 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