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政
張益周
一、債務人永禧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政、張益周應向
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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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
經查,債務人張秀青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死亡,而無
當事
人能力,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