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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債務人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政       張益周 一、債務人永禧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政、張益周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債務人張秀青已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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