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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6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走廊咖啡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舒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臧維韓       臧紫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萬零參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玖仟捌佰玖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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