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志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