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9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高永杰 相 對 人債務人  瑋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垂南       邱馨嫺       邱昱豪       邱昱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玖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