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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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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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