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9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詠翰 相 對 人債務人  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   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   %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