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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9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久新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佑之 相 對 人債務人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蕉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零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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