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久新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佑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蕉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零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