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泰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廣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建星科技有限公司
)、陳佩凌、陳淑華、建興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全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建星
科技有限公司)、陳佩凌、陳淑華、建興發支付命令,
惟因
未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事項表及個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及請
求原因事實資料到院,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月4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可稽,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