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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泰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廣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建星科技有限公司 )、陳佩凌、陳淑華、建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全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建星 科技有限公司)、陳佩凌、陳淑華、建興發支付命令,惟因 未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事項表及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請 求原因事實資料到院,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月4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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