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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晟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因未陳明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6 年2 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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