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劉永松、劉鏘鏗應向
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劉永松、劉鏘鏗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