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卓士傑即立達門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民奇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民
奇發支付命令,
惟因
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對黃民奇請求依據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2月24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