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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柯阿足 相 對 人債務人  台灣老人福利聯盟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3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當事人   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用。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   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法定年息5%部分,   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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