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思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沙順恩即好得會場佈置展覽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給付未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負遲延
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未提出
存證信
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簽收回執,經本院
裁定命其補正之,
逾期仍未提出,
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
本件聲請人請求自10
5年7月10日起至本支付命令送達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
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