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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沙順恩即好得會場佈置展覽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未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負遲延   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未提出存證信   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簽收回執,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之,   逾期仍未提出,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自10   5年7月10日起至本支付命令送達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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