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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 相 對 人債務人  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軒 一、債務人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   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   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昶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   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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