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天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軒
一、債務人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
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
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昶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
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