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簡雅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宏昌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俸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