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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雅芝 相 對 人債務人  宏昌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俸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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