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羅先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芳珮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朱漪菱
一、債務人芳珮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漪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