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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9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走廊咖啡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舒湘 一、債務人走廊咖啡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   萬零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期款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貳拾   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走廊咖啡事業有限公司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舒湘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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