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𣱣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走廊咖啡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舒湘
一、債務人走廊咖啡事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
萬零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期款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貳拾
元,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九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走廊咖啡事業有限公司之
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舒湘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